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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2025-10-15 12:21:52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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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践编制 。

  2. 层级分工:运城市公安局负责重大涉企案件检查、跨区域联合执法及重点企业抽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企业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督促;派出所负责辖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基础检查及违法线索上报。

  3. 检查原则:严格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日常检查优先采用非现场方式,确需实地检查的需提前备案,紧急情况除外 。

  检查内容: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是否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旅馆业管理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视频监控覆盖及存储情况(存储时长不少于30天);消防设施完好性及安全通道畅通情况;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落实情况 。

  检查内容:是否取得《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公章刻制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留存申请人身份信息、委托手续);公章刻制后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印章存放、信息保密等) 。

  检查内容:是否落实典当物品查验、登记、报备制度(《典当物品登记表》填写规范性及报备及时性);通缉协查核对及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典当违禁物品行为;安全防范设施(视频监控、防盗设施)运行情况 。

  检查内容: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出入口、主要通道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营业期间不得中断);治安信息系统安装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

  检查内容:是否落实备案登记制度;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是否查验出售单位证明并登记;是否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是否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等专用废旧器材 。

  检查内容:治安防范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客户身份查验、车辆信息登记等);发现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线索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的治安隐患是否按期改正;报废机动车回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及环保要求 。

  检查内容: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是否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情况(留存时长不少于30天,不得删改、扩散);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公司是否落实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及保管设施建设要求;保安员培训、权益保障及服装、装备管理情况 。

  检查内容:是否招用符合条件的保安员(无犯罪记录、年满18周岁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及权益保障情况;是否在本单位以外开展保安服务 。

  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照有效期及许可范围符合性 。

  检查内容:购买、销售、出入库台账登记完整性(含购买方资质核查记录);人防措施(24小时值班、专职保安配备)落实情况;技防设备(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系统)运行情况;存储场所是否分类存放、无超量储存;废弃易制爆化学品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

  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购买、销售、运输台账是否如实登记(品种、数量、流向);是否留存购买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复印件 。

  检查内容:存储仓库是否符合安全距离标准;是否落实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制度及24小时值班巡逻;运输车辆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路线、时间是否备案,是否配备押运人员 。

  检查内容: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且与经营范围一致 。

  检查内容: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出入库台账是否如实登记(品种、数量、流向);是否落实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制度;存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防火、防爆、防盗);处理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 。

  检查内容:运输车辆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运输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是否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是否配备专人押运 。

  责任层级:(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县级公安机关(运输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的技术措施;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监测记录及日志留存情况(不少于6个月);重要数据备份及加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

  检查内容:联网单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用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是否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及上网日志(符合法定时长);公共信息服务中是否对禁止发布的信息采取过滤措施 。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检查内容:对医院、学校、大型商场、交通枢纽等重点目标单位,是否落实人防(保安配备、值班制度)、物防(物理隔离、防撞设施)、技防(视频监控、入侵报警)措施;是否制定反恐怖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重点目标动态信息 。

  检查内容:排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存储危险物品、传播涉恐信息等隐患;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恐线索核查;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是否按期落实 。

  检查内容:银行是否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是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外部安全评估;营业场所、现金库房是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防弹玻璃、防盗门锁);监控系统是否全覆盖且留存时长不少于90天,关键区域是否实时联网报警 。

  检查内容:是否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计量认证资质及公安机关备案手续;是否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开展检验,检验项目是否完整(含外观检查、安全性能检测等);上传的检验照片、视频与实际车辆是否一致,检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为不符合标准车辆出具合格证明的行为;检验原始记录、报告留存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层级: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重点抽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检验设备是否按期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检验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含车辆通道、消防设施等);是否建立检验质量追溯体系及异议处理机制。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检查内容: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驾驶员聘用、培训、考核等);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是否落实零担货物抽检抽查、托运人实名制及物品登记制度;是否配合查处“大吨小标”、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理率是否达90%以上 。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检查内容: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是否有效且与实际车辆一致;车辆外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含车身反光标识、防护装置等);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行为(依据称重检测数据);是否非法改装车辆(如改变车身结构、拼装车辆等);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及应急器材 。

  检查内容:运输企业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且路线、时间与通行证一致;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实时上传动态信息;是否携带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运输台账。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责任层级: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跨区域运输检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内运输检查)。

  检查内容: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警示标志;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达标(含制动、灯光、防火装置等);危险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漏、遗洒风险;运输途中是否按规定停靠(禁止在人员密集区域长时间停留)。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检查内容: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培训场地、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含教练车辆、模拟教学设备等);教练车辆是否登记为“教练车”并粘贴统一标识,是否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否按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培训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培训记录或代考、舞弊等行为。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检查内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考试系统是否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是否安全准确;是否建立考试纪律监督机制,防范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档案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检查内容:企业厂区周边及内部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完整(含限速、让行、警示标志等);交叉路口是否设置信号灯或减速设施;夜间通行路段是否配备照明设备;危险路段是否设置防护栏及警示标识;是否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如堆放物、破损设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制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交通管理人员;厂区内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是否存在超速、逆行、违规停放等行为;是否定期开展员工交通安全培训;发生内部交通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责任层级:派出所(辖区企业日常检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指导)。

  1. 检查准备:提前24小时向企业送达《涉企检查通知书》(紧急情况除外),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及依据;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需出示人民警察证及检查证(日常监督检查除外)。

  2. 检查实施: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由检查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隐患的,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交通违法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及要求。

  3. 结果公示:检查结果自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或“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4. 禁止性规定:不得借检查名义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不得泄露检查中获取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上级抽查除外) 。

  5. 跨部门协同: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货运企业、机动车检验机构等实行“一次检查、多部门确认”,避免重复执法;对轻型货车“放管服”改革后的监管,共享车辆登记、运输许可等数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6. 结果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超限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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